华贸国际易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
华贸国际易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
2023-9-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贸国际易货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交易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所、会员、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指定鉴定机构、估值机构及其他参与交易的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在本所进行的交易必须遵守我国各项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参与本所的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会员及交易商管理
第五条 会员及交易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代表本所。
第六条 交易必须在交易商之间进行。
第七条 申请成为会员必须提供规定的申请及证明材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法存续的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体工商户,不存在法律法规、会员管理规定以及相应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的情形。自然人不能申请成为会员;
(二)了解商品交易风险,已履行完毕法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华贸国际易货交易所交易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及交易商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要求与条件。
第八条 交易商注册按照《会员及交易商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会员及交易商应不仅依赖于本所提供的信息对商品交易模式和交易风险自行作尽职调查,且应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并自愿承担交易风险。
第十条 会员及交易商按照《会员及交易商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经本所审核通过后,开立交易账户并与指定结算银行进行关联绑定,其会员及交易商资格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对于交易账户连续三个月没有资金和存货的交易商,本所有权取消其交易商资格。
第十二条 若有不符合最新政策、规定要求,或与相关规定产生冲突的会员及交易商,须在指定时间内重新进行资格认定。符合要求的,本所保留其资格;若未能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认定或不能满足要求者,本所有权终止其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及交易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所的各项管理规定和业务规则,接受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本所的管理与监督;会员及交易商应遵守社会公德、相互尊重、严格自律,自觉维护交易和交收的秩序,认真履行应尽职责;会员及交易商应充分行使自身享有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会员及交易商的合法权益和本所的商业声誉。
第十四条 本所将不定期对会员及交易商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存在提供虚假信息、未及时报备重大变更信息或其它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有权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业务规则的会员及交易商,本所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其警告、通报、限期整改、限制交易、限制出金、限制提货、暂停交易、终止会员资格等处理;涉嫌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会员因自身原因终止与本所的合作关系,应及时办理其名下账户注销手续,如已缴纳相关费用,该费用不作退还;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会员对其名下账户发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密码登陆交易账户发出的所有指令均视为其真实意愿的体现。交易商的交易账户发出的所有指令及其交易结果均由该交易商承担。
第十八条 申请成为会员及交易商的,视为已知晓《会员及交易商管理办法》所有条款,并愿意遵照执行。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九条 在本所交易的商品必须经华贸国际易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的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鉴定、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
第二十条 每个商品条目包括交易品种名称、代码和交易单位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申请商品挂牌的会员或交易商向本所提交挂牌申请,经本所审核批准后,即成为挂牌商。
第二十二条 挂牌商应当委托会员提出挂牌申请,并向本所提交《挂牌代理协议》、《挂牌申请书》、《挂牌商承诺书》、《商品上市可行性报告》、《挂牌商品保证协议》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挂牌商须遵守本所的各项规则和管理办法,享有与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挂牌商提供的《商品上市可行性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该商品的描述、商品的合法性、市场规模、市场趋势。《商品上市可行性报告》应当对影响该商品投资价值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对挂牌商品的合理投资价值进行预测。
第二十五条 《商品上市可行性报告》仅供参考,不作为本所对该商品投资前景的承诺或者认可。交易商据此交易,风险自负。
第二十六条 本所收到挂牌申请后,由本所专家委员会委员撰写商品推荐书,本所封存拟挂牌商品样本,由商品上市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向挂牌商出具《挂牌申请核准通知书》。未通过审核的,本所将书面通知挂牌商及其挂牌代理人(即会员)。
第二十七条 对于通过审核的商品,本所将组织指定的鉴定与估值机构对商品进行鉴定和估值,出具鉴定证书和《市场价格分析报告》,并安排商品公开挂牌交易。
第二十八条 撰写《市场价格分析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独立、审慎、客观;
(二)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必须注明来源;
(三)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九条 挂牌商品须在官方网站发布《商品挂牌公告》。
第三十条 挂牌商须支付挂牌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以《商品挂牌协议》为准。
第三十一条 挂牌交易,是指买方或卖方通过交易系统按设定的最小交易时间间隔和商品信息标准,实名发布现货挂牌要约,由卖方或买方摘牌或选择交易系统提供的委托摘牌方式成交的交易模式。
第三十二条 挂牌商的首次挂牌价格参考《市场价格分析报告》制定,具体价格以《商品挂牌公告》为准。挂牌商必须将其申请挂牌的全部商品进行挂牌交易。
第三十三条 交易期的期限由挂牌商申请并经本所批准。挂牌商申请延长交易期的,须在交易期结束前至少三个月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本所批准后公告。
第三十四条 本所交易系统的交易时段为每周一至周五9:30-11:30,13:00-15:00。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交易时段内因故停市的,上述交易时段不作顺延。本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商品交易期和交易时段的,以本所公告为准。
第三十五条 收盘价为挂牌商品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挂牌基准价为其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挂牌商品当日未有成交的,则其下一个交易日的挂牌基准价为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连续多个交易日未有成交的,则挂牌基准价为最后成交日的挂牌商品的收盘价。
第三十六条 挂牌指令的有效报价范围为挂牌基准价×(1±10%),本所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有效报价范围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当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无论是全部或部分成交,由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相应的交易记录。交易系统将全额交易价款扣除交易手续费等费用后划入卖方账户,并减少卖方持有商品的相应数量;从买方交易结算资金中直接划扣交易价款及交易手续费等费用,并增加买方持有商品的相应数量。
第三十八条 买方买入商品后,可于交易成功当日起办理申请提货手续;卖出商品所得的货款可在下一个交易日出金。
第三十九条 买卖双方完成每笔交易时,均须一次性按交易价款一定比例支付交易手续费。本所有权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交易手续费的费率,具体以公告形式发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由交易商自行依法申报、缴纳并开具发票。
第四十条 在交易时段内,未成交的挂牌指令可撤销,交易商发出撤销指令并经交易系统自动确认后方为有效;当日闭市后,未成交的挂牌指令和挂牌指令中未成交部分,由交易系统自动撤销。
第四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研究认定后,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严重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商承担。
第四十二条 为促进本所健康发展,维护各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所实行商品下架机制。当某一挂牌商品出现以下情况时,本所可视情况对该商品做出下架处理:
(一)该商品连续6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该商品总入库量的1%;
(二)该商品累计提货量超过其总入库量的70%;
(三)其它必要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本所做出某一商品下架决定后,应提前通过官方渠道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 本所可根据市场状况调整商品下架机制,具体以公告为准。
第四章 交收管理
第四十五条 通过挂牌审核的商品,须由指定的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估值机构进行鉴定、估值,符合挂牌标准后方可入库。鉴定、估值费用由对该商品进行鉴定、估值的机构直接向挂牌商收取,具体费用以相关机构公布为准。
第四十六条 通过指定的第三方专业鉴定、估值机构鉴定、估值的拟挂牌商品统一由指定交收仓保管。交易所将根据不同商品的特征代指定交收仓收取仓储费、保险费。具体收费标准、方式以及保险免赔额等有关仓储、保险内容以公告为准。
第四十七条 挂牌商需对商品的合法性、真实性、商品质量等承担保证责任,因合法性、真实性、商品质量等问题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挂牌商承担;鉴定、估值机构对其出具的鉴定证书、估值报告负全部责任。本所对上述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八条 通过鉴定、估值的,由本所现场开具《商品入库受理通知书》,并将该商品转移至指定交收仓;本所采取不定期抽检方式对已入库的商品进行抽检,检测结果与入库前鉴定、估值结果不一致或存在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挂牌商承担。
第四十九条 挂牌商品入库后,持有人须按要求缴纳仓储费、保险费等,具体收费标准以公告为准。
第五十条 交易商应按本所规定的程序办理提货手续,详见《华贸国际易货交易所交收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办理商品提货的交易商或其授权委托办理商品提货的受托人统称为提货人。
第五十二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系统提出商品提货申请:
(一)交易商在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可通过交易系统的客户端提出提货申请,提出申请后,本所审核通过后出具《华贸国际易货交易所商品出库单》(以下简称《商品出库单》),其所持有的商品进入待提货状态,本所按程序办理商品提货。
(二)提货人根据《商品出库单》信息在指定提货时间及指定提货地办理提货手续,指定交收仓在核对信息无误后办理商品出库。
(三)申请提货的交易商须按《商品出库单》中商品价值的一定比例支付提货费用,具体标准以本所的公告为准。
第五十三条 交易商提出提货申请后,进入待提货状态的商品将被锁定。本所未审核前,交易商有权通过交易系统对该提货申请进行撤销指令操作;本所审核后,则不可进行撤销指令操作。
第五十四条 在交易商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撤销指令生效后,被锁定的商品将被解除锁定,恢复为持仓可交易状态。
第五十五条 指定交收仓办理提货的工作时间:指定提货日10:00-16:00。
第五十六条 交易商提出提货申请,在通过本所审核后,却未在本所规定的时间内提货的,本所将商品存入待提货区。指定交收仓向交易商继续收取仓储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因交易商未按时提货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因未按期提货所产生的后果由提货人承担。
第五十七条 本所、指定交收仓、提货人当场见证并书面确认后向提货人交付商品,提货人自行进行商品检验。提货人未当场对交付商品提出异议的,指定交收仓将该商品交付提货人;如有异议的,由本所、指定交收仓和提货人共同将商品封存,三方对封存的商品名称、数量、封条号进行书面记录并签名确认,拍照留存。由提货人提交至本所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如因商品与挂牌商的描述不一致或存在质量问题的,由挂牌商承担责任;如因鉴定、估值结果与原入库鉴定、估值结果不一致,由检测机构承担责任;如因仓库责任导致商品损毁、灭失的,由指定交收仓承担责任。由此产生的封存、运送、鉴定、估值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因商品与挂牌商的描述不一致或者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属挂牌商承担责任的,交易商应与挂牌商友好协商解决,挂牌商委托推荐挂牌的会员负责协调;协商不成的,由本所组织交易商与挂牌商双方协调;若争议各方协商不成或本所协调无效的,由争议各方依法解决。
第五章 结算管理
第五十八条 交易所负责交易的统一结算、履约金管理和结算风险的防范。实行每日结算,按照《华贸国际易货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进行结算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本所实行交易资金第三方结算。本所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交易商应交付的履约金、交易款项及其它款项。
第六十条 指定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协助办理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六十一条 指定结算银行的服务内容包括:
(一)开立专用结算账户;
(二)为交易商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根据交易规则和交易所提供的凭证划转相关款项;
(四)根据业务需要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提供金融服务;
(五)指定结算银行须对获悉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十二条 交易商须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本所与交易商之间的资金划转,通过本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商银行结算账户办理。
第六十三条 交易商的资金可在交易账户及其绑定的银行结算账户间划拨,所产生的费用由交易商自行负担。指定结算银行对于专用结算账户的资金负有监管的责任,因监管需要而造成资金划拨延迟及其后果,本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所、会员、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指定鉴定机构、估值机构及其他参与交易的相关主体,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合法票据。
第六十五条 本所对交易商转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履约金实行分账管理。
第六十六条 清算完成后,本所根据交易结果,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交易商的交易结算资金,交易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从交易商的交易结算资金中划扣。
第六十七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交易商对结算数据有异议的,应在下一个交易日上午10:00前通过有效渠道向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六十八条 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利益,本所实行风险管理制度,按照《华贸国际易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交易风险。
第六十九条 风险管理措施包括:
(一)风险警示制度:当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会员或交易商报告情况、约谈、书面警示、限制(暂停)交易、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控制或者避免风险。
(二)商品质量保证金制度:挂牌商申请挂牌应交付商品质量保证金,在交易账户内锁定。本所有权根据市场发展要求调整商品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三)有效报价范围:由本所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设定或调整有效报价上限及下限,具体以公告为准。
(四)商品投保机制:挂牌商须对其挂牌的商品按首次挂牌价格进行全额投保,以确保挂牌商品的安全。
(五)持有量报告机制:为防止因单个交易商持有商品数量过大而操纵市场价格,切实防范市场风险,本所实行持有量报告机制。除挂牌商以外的其他单个交易商,持有某一商品的数量达到该商品入库总量的10%时,交易商须主动向本所报告,此后其在该商品的持有量每增加10%,均须向本所报告。本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官方渠道予以对外公告或采取必要措施。
(六)风险准备金制度:本所有权在会员、挂牌商或持有某一商品数量达到该商品入库总量10%的交易商的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维护市场正常运行和弥补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损失。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使用和返还按照《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挂牌商品保证协议》的相关条款执行。
(七)本所发布的其它风险管理措施。
第七十条 本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风险管理措施。
第七十一条 本所接收会员关于风险控制的各类建议,根据市场反应及时研究和决定风险控制措施,保障交易安全。
第七章 信息发布
第七十二条 本所通过交易系统或官方网址:http://47.57.183.226/
及其它方式发布信息,并视为有效送达。
第七十三条 本所发布的信息归交易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其它机构、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七十四条 本所、会员、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指定鉴定机构、估值机构等均不得泄露相关商业秘密,不得发布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七十五条 本所官方信息渠道公布的有关评论、分析报告、预测文章类信息仅供参考,本所不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因上述信息产生的、或因依赖该信息而引致的任何损失和后果承担责任。本所所提供之信息若与国家指定机构公示信息不一致或有遗漏的,应以国家指定机构的公示信息为准。
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七十六条 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宣布因发生不可抗力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战争,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覆、出轨、坠落、失踪,或由于失火、爆炸意外事故等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本所的原因所造成的交易或出入金无法正常进行、交收无法完成;
(三)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紧急措施的出台,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监管措施的实施,政府监管部门的特殊要求等原因;
(四)因交易商出现结算或交收危机,可能或已经对正常交易产生严重影响;
(五)本所认定的其它情况。
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本所可以采取调整交易时间、暂停交易、暂停提货、限制出金、调整商品质量保证金标准、调整风险准备金标准等紧急措施。
第七十七条 本所在认定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时进行公告。本所在异常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和后果,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不承担责任:
(一)当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本所披露会员或交易商的资料时,本所将根据执法单位的要求或为公共安全之目的提供相关资料;
(二)由于交易商对其账户资料保管不当,或主动将其账户密码告知他人或与他人共享交易账户而导致的资料泄露或损失的;
(三)任何由于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因政府管制或政策影响而造成的暂时性、永久性关闭等影响本所正常经营的;
(四)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资料泄露、丢失、被盗用、被篡改、交易无法正常运行等;
(五)因线路、设备及电力等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在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
(六)非本所原因而导致参与交易的各方交易主体损失的,如商品灭失、损毁、品相差异和质量争议、交易价差损失等。
第九章 争议解决
第七十九条 会员、交易商、指定交收仓、指定鉴定机构、估值机构等在本所交易、结算、交收过程中相互之间发生争议时,可自行协商解决,或可向本所申请协调。争议各方经本所协调后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履行协议的约定,并对协商相关内容保密;如双方仍协商不成,可依法选择下列其中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争议:
(一)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所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根据争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相应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所有权根据需要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并有权要求会员及交易商配合采取相应措施。因不配合造成的损失和后果,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一条 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应当进行公告。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的其它有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相关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华贸国际易货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所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客观条件、交易习惯等对交易规则进行修改。交易规则修改时将在官网公告。
第八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华贸国际易货交易所
2023年9月1日